文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山市)文综娱罚字〔2023〕9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4日     作者: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    
[字体: ]


当事人:文山市欢畅量贩娱乐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01MA7N5UFT2U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01160065

经营者:冯某某

住所(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普阳路延长线七乡商业广场A幢二楼1号

(违法事实):2023年9月25日晚23时20分左右,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查获文山市欢畅量贩娱乐店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包房消费娱乐的初步证据后于10月17日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线索及附件材料移送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办理。

经我局立案后调查取证,综合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当事人在当天晚上开门营业的过程中,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场所内是否有未成年人进行了检查(该场所提供检查记录、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但是由于检查行为不规范和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辨别消费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等原因,还是造成了22时许未成年人王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32627XXXXXXXX2001)进入251号包房,张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32623XXXXXXXX0725)、李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30826XXXXXXXX2122)和杨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2317)进入270号包房消费娱乐的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1.文山市公安局文市公函〔2023〕237《文山市公安局关于对歌舞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函》(1份1页);2.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和李某某询问笔录(共17页)以及上述个人基本信息(1份1页);3.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山市)文综检(勘)字〔2023〕9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4.现场负责人李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5.收银员陶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6.附:文山市欢畅量贩娱乐店《关于我场所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情况说明》(1份1页)、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1页)、检查照片(复印件1份9页)和视频录像(1份1张);7.经营者冯光进《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11月29日,文山市欢畅量贩娱乐店(经营者冯某某)领取了(文山市)文综娱罚告字〔202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至12月11日止在规定的五日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交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处罚内容):给予文山市欢畅量贩娱乐店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文山市财政局 账号:134011515916)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