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5XXXXXXXX0010 联系电话189XXXX1819;
地址:文山市新安社区金色水车小区111幢X单元XX室。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我局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对该小区违建业主进行全面调查,并发函《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请予核实认定新平街道金色水车小区杨某某、刘某某等10户违法建筑房屋结构及面积的函》(文市城乡管函〔2023〕321号)至文山市自然资源局,经该局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19幢X单元X号等11户违规加建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3]724号)进行核实认定,确认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其中之一的文山市新安社区金色水车小区111幢X单元XX室杨某某户在屋顶新增砖混结构房屋及混凝土板面,新增部分属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受理该案,于2023年12月18日对该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杨某某户违法建设行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过程中,该户陈述在文山市新安社区金色水车小区111幢X单元XX室在屋顶新增砖混结构房屋,新增砖混面积为20.90平方米,新增混凝土板面面积为8.53平方米,新增总面积为29.43平方米。私自新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法律依据
(一)在执法过程中我单位取得了如下证据:1.《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金色水车小区19幢X单元X号等11户违规加建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3]724号);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图片等相关资料。调查取证后,我局先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按规定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对你户在文山市新安社区金色水车小区111幢X单元XX室在屋顶新增砖混结构房屋,新增砖混结构面积20.90平方米,新增混凝土板面面积8.53平方米的行为决定采取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违法建筑部分)5%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依据:该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前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鉴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结果、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文山市同心联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02月24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房屋违法部分价格(评估报告编号:同心联谊(文)房估字﹝2022﹞第028号),以及云南荣鼎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4日出具的《杨某某住宅楼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YNRD-FWAJ2023-693),经我局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并经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你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户在文山市新安社区金色水车小区111幢X单元XX室屋顶新增砖混结构房屋,新增砖混结构面积20.90平方米,新增混凝土板面面积8.53平方米的行为决定采取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违法建筑部分)5%罚款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29.43㎡×1390元/㎡=40907.70元(大写:肆万零玖佰零柒元柒角零分)
处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29.43㎡×830元/㎡×5%=1221.35元(大写:壹仟贰佰贰拾壹元叁角伍分)
总合计:40907.70元+1221.35元=42129.05元(大写:肆万贰仟壹佰贰拾玖元零角伍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4年01月
26日前)将罚款缴至(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到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1日
注: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交银行,一份交法院强制执行,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