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4〕第3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3日     点击:    
[字体: ]

文山市某单位:

2023年9月至今,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XX占用XX平方米土地建设某农贸市场周边某道路建设项目(某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XX平方米,给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详见《测绘报告》)。

二是没收你单位建设某农贸市场周边某道路建设项目(某路)的项目中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用地面积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详见《测绘报告》)。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文山市水务局大楼214室)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