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茂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文山市茂盛物流有限公司作出:1、处以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10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捌拾肆元肆角伍分(¥12184.45)的行政处罚;3、没收涉案0号柴油1.63吨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7月23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