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瑞X、郑X:
你户在2015年年底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XXXX二组31.39平方米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01-01施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户在2015年年底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XXXX二组31.39平方米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法事实成立,已构成非法占地,你户应负非法占地的责任。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62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62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1.39平方米土地退还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XXX第二居民小组,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宗地测绘报告》。
2、没收你户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31.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混房1间(详见《宗地测绘报告》)。
3、对你户占用一般土地31.39平方米,处予4.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伍角陆分整(¥125.56)。
接到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务必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伍角陆分整(¥125.56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二大队(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办公室)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