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维荷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1MADX2EKB7P
法定代表人:余X
住所(住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开化北路XXX号
(违法事实):2024年9月25日21时10分,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联合对云南维荷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设置的“大王”、“小王”和“黑桃A”包房分别有顾客正在消费娱乐。现场负责人罗XX仅提供了《营业执照》,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针对现场检查情况采取了以下措施:1.对“大王”包房的顾客经XX、“小王”包房的顾客何XX、云南维荷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罗XXX和服务员兼收银员罗XX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调取了云南维荷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9月24日和25日晚的消费单据;3.对现场检查情况证据进行了固定、拍照、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全过程。
2024年9月30日,我局对该场所涉嫌违规经营的行为准予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法定代表人余X进行了调查询问,又对现场负责人罗XX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向文山市公安局调取了2024年9月25日检查过程中所涉人员的笔录及相关证据。经过调查证实:云南维荷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4年9月15日至9月25日晚前台和收银台均有工作人员上班,场所处于开门营业状态。经执法人员调查及证据显示,该场所无营业收入的收费凭证,无法确定期间的营业收入,故无法认定该场所涉及的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云南维荷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1.(文山市)文综检(勘)字〔2024〕2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顾客经XX《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3.顾客何XX《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4.服务员兼收银员罗XX《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5.现场负责人罗XX《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6.“大王”和“黑桃A”等包房消费单据(1份24页);7.文市公函〔2024〕243号《公安提示函》(1份2页);8.随函移送张XX和龙XX等共8人《询问笔录》(共34页);9.文市文旅函〔2024〕101号《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云南维荷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调查取证的函》(1份1页);10.监控视频(共22张);11.现场负责人罗XX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12.调查询问取证照片(1份6页);13.法定代表人余X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1页);14.法定代表人余X《调查询问笔录》(1份7页)。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维荷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7日,云南维荷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送达(微信)领取了(文山市)文综罚告字〔2024〕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直至12月6日止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处罚内容):给予云南维荷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