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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4〕第65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6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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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XXXXXX局:

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文山市坝心乡、薄竹镇、东山乡、喜古乡、新街乡、红甸乡、古木镇等7个乡镇擅自占用集镇区土地2643.38平方米建设XXX项目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01-01施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643.3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山市坝心乡、薄竹镇、东山乡、喜古乡、新街乡、红甸乡、古木镇等7个乡镇集镇区相应村民小组。

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7个乡镇集镇区XXX项目的2643.38平方米土地上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新建建筑(构)物和其他设施给予没收(详见测绘报告)。

3.对非法占用耕地433.98平方米,处以41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77931.8元(大写:壹拾柒万柒仟玖佰叁拾壹元捌角整);对非法占用林地832.20平方米、建设用地1314.80平方米、未利用地62.41平方米三个地类合计2209.41平方米,处以11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243035.1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零叁拾伍元壹角整)。以上两项罚款共合计人民币420966.9元(大写:肆拾贰万零玖佰陆拾陆元玖角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督查股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