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文山市元贵新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01MA6Q20PW33
地址: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东风路龙誉国际购物广场四层WSFYH-4F-24
经营者:宋某某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在文山市元贵新餐厅临时负责人黎某某的陪同下对位于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东风路龙誉国际购物广场四层WSFYH-4F-24的文山市元贵新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位于后厨操作台上的家乐专业餐饮鲜麻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1日10时46分,保质期:12个月,规格:468克/瓶,被发现时剩余1/5瓶;2.第三个冷冻柜上层发现虾仁,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无产地;3.第三个冷冻柜下层发现(1)鸭掌,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无产地;(2)板栗,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0日11:50,保质日期:2024年11月3日11:50,保存条件:冷冻,规格:袋,数量:5袋,家乐专业餐饮鲜麻辣鲜露调味料和板栗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虾仁和鸭掌两种食品无标识标签。执法人员对上述四种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文山市元贵新餐厅于2021年1月15日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2021年3月16日登记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关证照后开始经营。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于根据投诉线索文山市元贵新餐厅临时负责人黎某某的陪同下对位于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东风路龙誉国际购物广场四层WSFYH-4F-24的文山市元贵新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
1、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家乐专业餐饮鲜麻辣鲜露调味料是2024年5月11日向云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1日10时46分,保质期:12个月,规格:468克/瓶,进货数量1瓶(468克),进货价格18元/瓶,作为调料使用没有单独的销售价,至检查被发现时剩余1/5瓶;
2、板栗是2024年10月5日向海南某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购进的,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0日11:50,保质日期:2024年11月3日11:50,保存条件:冷冻,规格:袋,进货数量10袋,进货价格9元/袋,售卖价格23元/袋,检查时发现5袋,店长杨某某陈述销售了1袋,店内员工食用了4袋;
3、虾仁是2024年10月16日向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20斤,购进价为26元每斤。没有单独的销售价,是作为配料用来制手打虾丸和手打虾滑用的,使用了10斤;
4、鸭掌是2024年11月13日向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1件(10公斤每件),购进价220.00元每件,是制作无骨鸭掌用的,没有单独的使用价,尚未使用。
根据店长提供的《批发订单单据明细及2024年11月27日的《询问笔录》,文山市元贵新餐厅家乐专业餐饮鲜麻辣鲜露调味料货值金额为18元、板栗为90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08元,家乐专业餐饮鲜麻辣鲜露调味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板栗违法所得为23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23元;虾仁的货值金额为520元,鸭掌的货值金额为220元,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40元,违法所得因两种食品均作为配料使用,故用购进价作销售价,虾仁违法所得为260元,鸭掌未使用,无违法所得,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60元,文山市元贵新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2024年11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山市元贵新餐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2.《个人授权委托书》及店长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负责人宋某某委托店长杨文丽办理此案相关事项;
3.《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4.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基本情况;
5.对店长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文山市元贵新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市监强字[2024]11-57号)和《财物清单》(文市监物[2024]11-57),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文山市元贵新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4种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虾仁和鸭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虾仁和鸭掌的来源;
8.店内小程序菜单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虾仁和鸭掌作配料使用的事实;
9.《批发订单单据明细》2份,证明文山市元贵新餐厅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10.《针对文山元贵新餐厅抽检问题做出的整改和承诺》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整改;
11.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的存放状态及其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12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文市监罚告字[2024]11-36号《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有相对规模的餐饮个体工商户,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承办机构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关食品《检验报告》,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数量及种类都较少,且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时间不长,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剩余家乐专业餐饮鲜麻辣鲜露调味料1/5瓶、板栗5袋;
2.没收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虾仁10斤、鸭掌20斤;
3.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23元;
4.没收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260元;
5.对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3000.00元;
6.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70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10283.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通过手机短信链接或者扫描纸质缴款书所载二维码,均可进入支付渠道将罚没款缴入文山市财政局国库账户(当事人使用对公账户网银缴纳罚没款时,登录网银后在“财政社保-非税缴款”板块录入缴款书编号,即可通过网银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