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XXX涉嫌非法XX土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XXX在XXX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流转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案涉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虽为流转,实为转让,其性质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
1、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照片7张;
3、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成果各1份;
4、询问笔录19份;
5、其他证据资料。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向XXX分别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54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54号)。在规定的时间内,XXX分别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举行听证,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XXX分别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举行听证。2024年11月25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了听证,2024年12月24日根据听证结果及局务会讨论决定作出《听证报告书》,于2024年12月26日送达给听证申请人XXX。2024年12月26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陈述申辩作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答复》意见并分别送达陈述申辩人XXX,对陈述申辩人提出的陈述与申辩不给予采纳。
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6年10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8年2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8年2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8年10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8年10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8年12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8年12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8年12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9年2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9年2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9年2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9年3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9年6月、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19年10月,均适用2004年8月2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X非法转让土地时间为2020年5月,适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流转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XXX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XXX的处罚
(一)没收XXX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人民币XXX元整(¥XXX元)(在侦查阶段,文山市公安局已扣押XXX非法所得人民币XXX元;XXX向文山市人民检察院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XXX元);
(二)对XXX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并处非法所得的10%的罚款,计人民币XXX元整(XXX元);
(三)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合同购得面积XXX平方米,减去合同流转面积XXX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土地退还给XXX;
(四)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合同购得面积XXX平方米,减去合同流转面积XXX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修建的公共道路。
二、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八、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九、对XXX的处罚
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十、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一、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二、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三、对XXX的处罚
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十四、对XXX的处罚
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十五、对XXX的处罚
(一)责令X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X;
(二)没收XXX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务必于15日内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驻市自然资源局214室)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