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6岁,工作单位:某某公司,联系电话:139XXXX6603,身份证号码:360102XXXXXXXX0511,现居住地址:文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XXXXXXXX5M71。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6日接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送某地块规划核实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4]774号)函件:“某某公司向我局申请《某地块》项目规划核实。经核实,情况如下:A5栋旁化粪池超建筑红线40.56㎡、A6栋旁雨水池超建筑红线37.53㎡。”和2024年12月12日该公司提供的云南弘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云弘资评报字(2024)第018号)。
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文市自然资函[2024]774号)函件载明的违法事实和云南弘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云弘资评报字(2024)第018号),于2024年12月6日对该公司在文山市老城区佛寿街片区《某地块》项目超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12月9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对超建部分进行了实地勘验测量。经询问调查、现场勘验测量得知,该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在文山市老城区佛寿街片区《某地块》项目擅自超建,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超建面积A5栋旁化粪池超建筑红线40.56㎡,深度5米;A6栋旁雨水池超建筑红线37.53㎡,深度3米。该公司违法超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和处罚结果
(一)在执法过程中所取得了如下证据:2024年12月6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送某地块规划核实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4】774号)函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云南弘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云弘资评报字(2024)第018号)等相关证据资料为证。
(二)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于2024年12月6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4年12月9日对该公司下发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市综执责改二股规字【2024】第010号);2024年12月13日同时对该公司分别下发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市综执罚先告二股规字【2024】第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综执听告二股规字【2024】第010号),并告知该公司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该公司接到告知书之日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按规定视为该公司放弃了以上权利。
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某某公司违法超建行为处理情况如下:
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成本价8%的罚款。即:没收违法收入按违法超建面积【化粪池】40.56平方米*【深度】5米*【评估单价】360元/㎡=73008.00元,大写:柒万叁仟零捌元整。
【雨水池】37.53平方米*【深度】3米*【评估单价】360元/㎡=40532.40元,大写:肆万零伍佰叁拾贰元肆角。
两项共计:
73008.00元+40532.40=113540.4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伍佰肆拾元肆角。
建设成本价8%罚款按建设成本价113540.40元*8%=9083.23元,大写:玖仟零捌拾叁元贰角叁分。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113540.40元+9083.23元=122623.63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陆佰贰拾叁元陆角叁分。
(注:建设成本价值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成本价¥:113540.40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该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5年1月14日前)将罚款缴至(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该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