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XX村委会XX村小组:
你小组于2021年12月1日与XX公司签订《集体荒山出租合同书》,将位于文山市XX村委会XX村小组面积约80亩的荒山出租给XX公司开采铝矿物质,实际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的规定,其性质属于以出租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17日向文山市XX乡XX村委会XX村小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6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67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小组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类(序号1-3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查证或者违法所得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你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文山市XX乡XX村委会XX村小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2、对文山市XX乡XX村委会XX村小组处以违法所得0.6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小组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请你于15日内将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并处以违法所得0.6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共计壹百陆拾万元整(¥1600000.00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小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