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交联通〔2021〕1号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合法产品销售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全面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三、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我市将注册登记后规范管理。注册登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9月30日。已注册登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过渡期内,未经注册登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严禁上路行驶,严禁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过渡期后(2023年10月1日起),所有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严禁上路行驶,严禁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文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文山市公安局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