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15时45分,文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文山市卧龙街道桃源社区**新能源充电站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截止调查结束,共产生费用(治疗费、护理费、慰问金)为人民币贰拾陆万零捌拾壹元叁角伍分(¥:260081.35)。
文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24年7月8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卧龙街道办事处、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文市政办发〔2024〕88号)。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取证、人员询问、走访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组认定:文山卧龙“6·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1MACUKY**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文山市卧龙街道桃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
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3年08月18日
经营范围: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保险代理业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日用百货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代驾服务;物业管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台球活动;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时间:2024年03月05日
2.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31**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文山市卧龙街道三鑫建材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陆**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09日
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矿产品、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及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时间:2024年06月17日
(二)涉及人员情况
1.陆**:男,壮族,出生于1988年05月24日,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秉烈乡**。系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郑**:男,壮族,生于1981年06月23日,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喜古乡**。系*新能源充电站建设项目雨棚施工劳务分包者。
3.陈*昆: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21日,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目前正在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制度建立情况
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调查组提供“文山市桃源社区*充电站项目建设施工事故情况说明”、“关于要求提供6.6事故调查资料的情况说明”等材料。2024年7月12日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组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文件、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框架图、《安全生产会议、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领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制度执行情况
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能源充电站项目处于筹备建设阶段,新能源充电站尚不具备生产经营活动,施工阶段项目未能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执行。
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
三、施工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2024年4月8日,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2024年6月24日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潘**)通过微信发送补充协议给陆**,陆*与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注明签署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2024年5月9日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膜结构雨棚施工分包给郑**,并签署《施工协议》。郑*临时聘请从业人员陈*明、李**、毕**、陈*昆,口头约定劳务费为300元/日/人,工程完工后拨付。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6日14时00分陈*昆、陈*明、毕**等工人进场施工。15时40分陈*明、陈**昆分别站立在1.9米高的脚手架作业,毕*在地面传递雨棚钢管。陈*明握住雨棚钢管一端,陈*昆将另外一端拟移动至钢架焊接点时因脚踩空从脚手架坠落至地面,又被落地后弹起的钢管击中头部右侧。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文山市卧龙街道办桃源社区**,现场地面为水泥地面。天气晴朗、照明条件为自然光。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受伤,截止事故调查结束时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贰拾陆万零捌拾壹元叁角伍分(¥:260081.35)。
七、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6日15时43分发生事故,15时45分郑*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15时50分,郑*通过电话向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报告工地发生事故。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于6月7日向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6月6日16时许,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治,并由郑**、陈*明、李**三人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到文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文山市**装饰有限公司及郑*垫付伤者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捌仟陆百陆拾柒元玖角捌分(¥:68667.98)。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垫付伤者费用(治疗费、护理费、慰问金)共计人民币陆万零伍佰元整(¥:60500.00),截止调查结束共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零捌拾壹元叁角伍分(¥:260081.35),目前伤者正在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郑**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受伤人员进行了简单处理。医护人员立刻赶往事故现场展开救治,全体救援人员自始至终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成功处置了这起事故。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陈*昆作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坠落,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执行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劳务分包人郑*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施工现场存在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未戴安全帽作业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九、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陆**,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薄弱,在事故发生后,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2.郑**,**新能源充电站建设项目雨棚施工劳务分包者。存在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向从业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郑*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3.陈*昆,雨棚焊接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到位,在雨棚施工过程中未系安全绳、未佩戴安全帽,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陈*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二)事故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段中简称甲方):充电站项目处于建设阶段,在与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段中简称乙方)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了工期、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承包方式为设计、施工,施工材料由乙方提供,明确乙方负责范围“乙方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等”。事故虽然发生在甲方建设项目场地,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并未提出施工场地、施工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事故的发生也并不是因为施工的环境、场地或甲方的指挥、安排行为所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都不属于甲方。甲方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再追究甲方在此事故中的相关责任。
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十、行业及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事故发生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十一、防范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建议
针对文山卧龙“6·6”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教训是深刻的,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调查组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相关操作规程及制度进行修订,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力度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部分职能交叉新兴产业领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3〕176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新能源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加强信息推送,在项目备案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的,应要求企业到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为各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信息支撑。
全市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进一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增强法治意识,让安全全民参与,做到“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十二、附件
1.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6·6”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4〕88号);
2.“6·6”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3.“6·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6·6”事故伤者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