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文山****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文市)应急现记〔2024〕014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文市)应急责改〔2024〕0148号执法文书。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9月9日呈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于2024年9月27日为分别裁决,责令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肆元整(¥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肆元整(¥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危害警示意义
该案件中,文山****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