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在文山市辖区内捡拾的弃婴
二、申报条件
(一)收养登记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办事窗口: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可乘坐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站、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四、申请材料
(一)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档 |
份数 |
|
1 |
收养申请书2份,内容主要包括: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收养子女的原因,收养后应保证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确保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经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委会提意见并加盖公章。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2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3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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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不育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份 |
5 |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份 |
6 |
弃婴捡拾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份 |
7 |
两人以上旁证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份 |
8 |
弃婴公告。 |
原件 |
纸质 |
1份 |
9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2寸红底免冠彩照两张。 |
原件 |
纸质 |
1份 |
(二)解除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档 |
份数 |
1 |
解除收养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份 |
2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3 |
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
原件 |
纸质 |
1份 |
4 |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
原件 |
纸质 |
1份 |
五、审批时限
材料齐全的,6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含公告时间60天)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
(一)收养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收费250元(其中,收养登记手续费20元,收养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不含公告费。
(二)解除收养登记收费标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每件收费100元。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权限:云南省民政厅
审批结果:直接办证
送达方式:当事人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6-2616110。监督电话:市民政局纪检室:2616113;市委编办:2668937;
咨询及投诉地址: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