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办理离婚证:双方或一方户口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双方都是中国公民)。
二、审批条件
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或一方户口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2、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4、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提供以下证件:
1、双方的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簿,没有户口簿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军人需提供军人身份证、军官证及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4、双方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证明;
5、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的一致意见);
6、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色底版1寸单人照各2张,照片自带;
7、以上证件必须为原件,并自带以上1-4条规定的证件复印件。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合法有效,完整真实,并且
各种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非双方自愿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办事窗口: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可乘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站、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四、申请材料
(二)、离婚登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离婚 |
1 |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各一份 |
√ |
2 |
男、女双方的户口簿 |
原件、 复印件 |
一份 |
√ |
3 |
没有户口簿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原件、 |
一份 |
√ |
4 |
军人需提供军人身份证、军官证 |
原件、 复印件 |
各一份 |
√ |
5 |
军人还需提供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
原件 |
一份 |
√ |
6 |
双方的结婚证 |
原件、 复印件 |
各一份 |
√ |
7 |
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证明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一份 |
√ |
8 |
离婚协议书 |
打印件 |
一式三份 |
√ |
9 |
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色底版1寸单人照各2张,照片自带 |
|
三份 |
√ |
五、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根据:滇发改费文证字【2008】第015001号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离婚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6-2136544。
监督电话:民政局纪检室:2616113;
市委编办:2668937;
咨询及投诉地址: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