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办理结婚证:双方或一方户口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双方都是中国公民)。
二、审批条件
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或一方户口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2、双方必须自愿,并共同到结婚登记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双方必须都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双方都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发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发都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提供以下证件:
1、双方的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簿,没有户口簿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军人需提供军人身份证、军官证及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证明),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5、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色底版大两寸合照3张,照片自带;
6、以上证件必须为原件,并自带以上1-4条规定的证件复印件。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合法有效,完整真实,并且各种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以上证件必须为原件。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办事窗口: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可乘坐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站、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四、申请材料
(一)、结婚登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未婚 |
再婚 |
1 |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各一份 |
√ |
√ |
2 |
男、女双方的户口簿 |
原件、 复印件 |
各一份 |
√ |
√ |
3 |
没有户口簿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原件、 |
各一份 |
√ |
√ |
4 |
军人需提供军人身份证、军官证 |
原件 |
一份 |
√ |
√ |
5 |
军人还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一份 |
√ |
√ |
6 |
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
原件、 复印件 |
一份 |
|
√ |
7 |
离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证明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一份 |
|
√ |
8 |
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色底版大两寸合照3张,照片自带 |
|
三份 |
√ |
√ |
五、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根据:滇发改费文证字【2008】第015001号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结婚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6-2136544。
监督电话:民政局纪检室:2616113;
市委编办:2668937;
咨询及投诉地址: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