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二、审批条件
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申请撤销受胁迫结婚的男女双方需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合法有效,完整真实,并且各种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事窗口: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可乘坐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站、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四、申请材料
撤销受胁迫结婚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1 |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各一份 |
2 |
结婚证 |
原件、 复印件 |
各一份 |
3 |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
打印件 |
一份 |
4 |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5 |
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
打印件 |
1份 |
五、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根据:滇发改费文证字【2008】第015001号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结婚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6-2136544。
监督电话:民政局纪检室:2616113;
市委编办:2668937;
咨询及投诉地址: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