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2日     作者:彭又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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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文山市民政局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部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136544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136544

举报电话:2616113,2140384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文山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律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登记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文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电话号码:0876-6125995,地址:文山市普厅北路;2.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办公室,通信地址:文山市普厅北路;3.网址:http://文山市民政局.政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文山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身份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即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现场制发婚姻登记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登记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文山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身份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即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现场制发婚姻登记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登记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文山市民政局

公墓变更(名称、建设地址)确认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十二条更改公墓名称以及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规定有关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公墓不准另选地址设立分公墓或者分墓区。

1.在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变更确认所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变更确认或者不予变更确认;法定告知(不予变更确认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公开公示变更情况,事项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2.对不符合变更确认条件的予以确认的;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4.利用办理变更条件和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文山市民政局

因战伤残人员鉴定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令第50号《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规范性文件:《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2011年7月15日州政府令第9号)附件4单位序号14、项目序号4“因战伤残人员鉴定”,下放实施机关:县(市)民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责任: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领款材料;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上报烈士评定报告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条件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