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权责清单 行政检查类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2日     作者:彭又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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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文山市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年度检查,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检查责任:检查社会团体违反条例的具体情形;

2.处置责任:对违反条例的社会团体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对问题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

3.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文山市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检查责任: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情形;

2.处置责任:对违反条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对问题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

3.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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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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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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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文山市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名称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1.检查责任: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名称是否违反条例规定;

2.处置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使用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对问题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

3.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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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文山市民政局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及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检查责任:

检查基金会是否依照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2.处置责任:对没有依照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基金会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对问题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

3.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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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文山市民政局

对基金会信息公布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第十三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检查基金会是否依照条例规定公布信息;

2.处置责任:对没有依照条例规定公布信息的基金会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对问题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

3.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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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文山市民政局

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云财社【2013】18号)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孤儿生活费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提出处理意见的;

2.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3.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122220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122220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文山市民政局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一章监督管理需要补充

1.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处置责任: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122955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122955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8

文山市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检查责任: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事后管理责任:对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对问题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同意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改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

文山市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1.检查责任: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事后管理责任:对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对问题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同意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改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文山市民政局

对基金会年检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1.检查责任: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事后管理责任:对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对问题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同意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改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文山市民政局

对高龄老年人津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第八章第八十一条: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对各县区高龄老年人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规使用资金、高龄老年人津补贴发放不规范、漏发、错发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责令限期改正;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提出处理意见的;

2.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122933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122933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纪检监察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文山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其家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