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文山市民政局 |
精简退职职工救助金发放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劳动人事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云劳人险〔1984〕3号)全文;《云南省劳动人事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云劳人险(1984)3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人险〔1984〕8号)全文。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云劳人险〔1984〕3号)第八项。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2122955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122955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资金发放由当事人原单位行使和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
02 |
文山市民政局 |
孤儿生活保障金发放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大点第一小点: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大点第四小点: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确定并执行民政部提出的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我省孤儿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将按照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省财政从2011年开始,对我省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照民政部审定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省财政补助金额。各州(市)要安排本级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受艾滋病影响等特殊困难儿童纳入关注和工作范围。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四项第二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2616110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616110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资金发放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