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权责清单 行政强制类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2日     作者:彭又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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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文山市民政局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文山市民政局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文山市民政局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文山市民政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同意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文山市民政局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同意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文山市民政局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同意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