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类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2日     作者:彭又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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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01

文山市民政局

市级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3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处理决定: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2

文山市民政局

市级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3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处理决定: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3

文山市民政局

市级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3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处理决定: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1

文山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2

文山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3

文山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1

文山市民政局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基金会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基金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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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2

文山市民政局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基金会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基金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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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3

文山市民政局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基金会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基金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810886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810886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文山市民政局

建设经营性公墓初审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136228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136228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文山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行政法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122933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122933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7.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1

文山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行政法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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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2

文山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行政法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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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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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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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3

文山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行政法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1.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12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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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文山市民政局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2136228

服务窗口电话号码:2136228

举报电话:2616113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网站:文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http://xxgk.yn.gov.cn)

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文山市民政局

遗体异地运输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将15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管理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2号)《文山州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8〕64号)

1.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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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诉电话号码:2616113

3.信函投诉: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63099;

4.电子邮箱:wsx2140384@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增2018.8

09

文山市民政局

遗体延期火化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将15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管理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2号)《文山州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8〕64号)

1.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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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